一种纽扣式荧光平底钻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4398875阅读:325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人造水晶钻石领域,具体涉及一种纽扣式荧光平底钻。



背景技术:

水钻,又名水晶钻石,其主要成分是水晶玻璃,是将人造水晶玻璃切割成钻石刻面得到的一种饰品辅件,这种材质因为较经济,同时视觉效果上又有钻石般的夺目感觉。因此很受人们的欢迎,水钻一般用于中档的饰品设计中。现有的水晶钻石工艺一般都是采用一块材料成型,无法镶嵌饰物,从而导致其形状结构和颜色单一,装饰效果差,满足不了人们对水晶钻石的需求。同时水钻多通过胶水粘合在鞋饰、服饰、首饰等饰品上,使用一段时间后,水钻易与胶水脱离,从而从鞋饰、服饰、首饰等饰品平面脱落而胶水依然残留在饰品表面,影响美观。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为了克服现有技术中存在的上述缺陷,提供了提供了一种颜色丰富、粘贴牢固的荧光平底水晶钻石。

为解决上述问题,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纽扣式荧光平底钻,包括平底钻本体,所述平底钻本体包括顶部、腰部和底部,所述顶部包括一个台面、若干个第一刻面、若干个第二刻面和若干个第三刻面,所述底部设有若干第一凹槽、若干第一凸起和固定盘,所述固定盘内侧壁与腰部粘合,所述固定盘内侧底面上设有若干第二凹槽和若干第二凸起,所述第二凹槽与第一凸起契合,所述第二凸起与第一凹槽契合,所述固定盘底端中间设置有穿线孔。

优选的,所述第二凹槽内壁涂有荧光层,所述第二凸起内填充有荧光粉或荧光液。

优选的,所述第一凹槽与第一凸起在平底钻本体的底部依次相间排列构成圆形、方形或心形。

优选的,所述第一凹槽的底端大于第一凹槽的开口端。

优选的,所述第一凸起的底端大于第一凸起的顶端。

优选的,所述固定盘内侧壁或所述平底钻本体的腰部涂有粘胶层。

优选的,所述平底钻本体的腰部设有第三凹槽,所述固定盘内侧壁设有第三凸起,所述第三凹槽与第三凸起契合。

优选的,所述固定盘采用弹性橡胶制成。

本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方案相比具有以下有益效果和优点:

1、本实用新型中,平底钻本体底部与固定盘内侧底部通过凸起与凹槽契合连接,固定盘内侧壁与腰部粘合,以及本纽扣式荧光平底钻通过固定盘底端的穿线孔缝合等方式,使本实用新型能够牢固不脱落地用于鞋饰、服饰、首饰等饰品上。

2、本实用新型顶部一个台面以及三十二个刻面的形状,能够获得更多的反光效果,在底部连接带有荧光的固定盘,并根据需要设置底部用于连接的凹槽和凸起相间排列的位置,形成不同的图形,使水晶钻石在牢固贴合的同时获得丰富的颜色,增加本实用新型的观赏性。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平底钻本体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水晶钻石本体底部的示意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水晶钻石本体腰部的示意图;

图4是本实用新型固定盘的俯视结构示意图;

图5是本实用新型固定盘的剖面结构示意图;

图6是本实用新型固定盘的底端结构示意图。

附图标号说明:

1、顶部;11、台面;12、第一刻面;13、第二刻面;14、第三刻面;2、腰部;21、第三凹槽;3、底部;31、第一凹槽;32、第一凸起;4、固定盘;41、第二凹槽;42、第二凸起;43、穿线孔;44、第三凸起。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结合附图和具体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的详细描述:

一种纽扣式荧光平底钻,如图1所示,包括平底钻本体,所述平底钻本体包括顶部1、腰部2和底部3,所述顶部1包括一个台面11、八个第一刻面12、八个第二刻面13和十六个个第三刻面14;如图2、图3和图4所示,所述底部3设有若干第一凹槽31、若干第一凸起32和固定盘4;所述第一凹槽31与第一凸起32在平底钻本体的底部3依次相间排列构成圆形、方形或心形,所述第一凹槽31的底端大于第一凹槽31的开口端,所述第一凸起32的底端大于第一凸起32的顶端,紧固凹槽与凸起,防止固定盘与平底钻本体的分离。所述固定盘4内侧壁与腰部2粘合,其中,所述固定盘4内侧壁或所述平底钻本体的腰部2涂有粘胶层,用于加强固定盘与平底钻本体的连接,同时使凹槽与凸起连接更紧。所述固定盘4内侧底面上设有若干第二凹槽41和若干第二凸起42,所述第二凹槽41与第一凸起32契合,所述第二凸起42与第一凹槽31契合,所述第二凹槽41内壁涂有荧光层,所述第二凸起42内填充有荧光粉或荧光液,且荧光粉可为一种或多种颜色,使得水晶钻石颜色丰富。所述固定盘4底端中间设置有穿线孔43,用于将本实用新型缝合在鞋饰、服饰、首饰等饰品上。优选的,所述固定盘4采用弹性橡胶制成。

本实用新型中,所述平底钻本体的腰部2设有第三凹槽21,所述固定盘4内侧壁设有第三凸起44,所述第三凹槽21与第三凸起44契合,用于导向连接水晶钻石本体和固定盘4。

最后说明的是,以上实施例仅用以说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而非限制,尽管参照较佳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了详细说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应当理解,可以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进行修改或者等同替换,而不脱离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宗旨和范围,其均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范围中。

当前第1页1 2 3 
网友询问留言 已有0条留言
  • 还没有人留言评论。精彩留言会获得点赞!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