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具有探丝功能的加弹机热箱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174241阅读:1134来源:国知局
一种具有探丝功能的加弹机热箱的制造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纺丝锦纶后纺技术领域,特别涉及一种具有探丝功能的加弹机热箱。



背景技术:

锦纶加弹的工艺流程为:POY原丝—原丝架—导丝管—穿丝孔—切丝器—横动移丝器—喂丝罗拉—分丝器—生头杆—止捻器—热箱—冷却板—假捻器—探丝器—横动移丝器—第二罗拉—分丝器—导丝钩—油辊—卷绕头

其中热箱和冷却板是锦纶加弹过程中非常重要的部件,一般第一热箱的温度在150℃-200℃左右,它是由真空密封联苯蒸汽和电加热复合加热。它有以下作用:1、把丝条在较短的时间内,加热至塑化状态,2、使丝条获得捻度,3、消除拉伸的应力。所以热箱的温度及丝条在热箱中停留的时间直接决定了锦纶高弹丝的卷缩率和弹性回复率。

为了使锦纶弹力丝得到充分的加热和冷却,锦纶加弹机在设计之初考虑到此因素,所以将加弹机的高度延长至2米。

但是随着丝路的增加,弹力丝偏离热箱丝道的概率随之增大。由于高度的限制和丝条的细旦化,极大的增加了车间员工巡检的困难。

在锦纶高弹丝的生产过程中,生产中丝越偏离热箱丝道,则变形丝条越差,染色等级越低。如果大部分或完全跑出丝道,则成品丝将成僵丝。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提供一种具有探丝功能的加弹机热箱,防止了加弹机热箱中出现跑丝的情况而不能及时处理,导致成品丝成为僵丝,影响丝的质量。

本实用新型是这样实现的:一种具有探丝功能的加弹机热箱,包括一个加弹机热箱基体、两个固定垫板、以及一个光电式探丝组件,所述加弹机热箱基体表面开设有至少两个丝道;所述两个固定垫板分别固定于加弹机热箱基体尾部的左右两侧;所述光电式探丝组件包括红外发光二极管、红外接收器、红外检测电路、以及报警器;所述红外发光二极管设置于加弹机热箱基体左侧的固定垫板上,所述红外接收器设置于加弹机热箱基体右侧的固定垫板上;且红外发光二极管和红外接收器位于同一水平面上;所述红外检测电路与所述红外接收器连接,所述报警器与所述红外检测电路连接。

进一步的,所述报警器固定于加弹机热箱基体的侧壁。

进一步的,所述红外发光二极管和红外接收器均通过螺丝钉固定于固定垫板上。

进一步的,所述加弹机热箱基体表面的丝道为“U”型丝道。

本实用新型的优点在于:当丝条在丝道中正常时,丝条会有正常的抖动现象,从而不断的遮挡红外接受器对于红外光的接收,产生连续的红外脉冲;报警器没有启动。当有些丝条或全部丝条不在热箱丝道中,丝条没有遮挡红外接收器对于红外光的吸收,减弱或并不产生红外脉冲,报警器响起;车间人员会根据相关的警报而迅速的做出相应的处理,极大程度的减少了僵丝的产量

附图说明

下面参照附图结合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的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请参阅图1所示,一种具有探丝功能的加弹机热箱,包括一个加弹机热箱基体1、两个固定垫板2、以及一个光电式探丝组件3,所述加弹机热箱基体1表面开设有至少两个丝道11;所述两个固定垫板2分别固定于加弹机热箱基体1尾部的左右两侧;所述光电式探丝组件3包括红外发光二极管31、红外接收器32、红外检测电路33、以及报警器34;所述红外发光二极管31设置于加弹机热箱基体1左侧的固定垫板2上,所述红外接收器32设置于加弹机热箱基体1右侧的固定垫板2上;且红外发光二极管31和红外接收器32位于同一水平面上;所述红外检测电路33与所述红外接收器32连接,所述报警器34与所述红外检测电路33连接。红外接收器32接收红爱发光二极管31发出的红外光,红外检测电路33判断红外接收器32是否接收到红外光。其中,红外检测电路33是现有的公知技术,在此就不进行详细说明。

所述报警器34固定于加弹机热箱基体1的侧壁。所述红外发光二极管31和红外接收器32均通过螺丝钉(未图示)固定于固定垫板2上。所述加弹机热箱基体1表面的丝道为“U”型丝道。“U”型丝道使得丝能在热箱中更好地进行加热处理。

本实用新型工作原理:当丝条在U型丝道中正常时,丝条会有正常的抖动现象,从而不断的遮挡红外接受器对于红外光的接收,产生连续的红外脉冲。通过检测电路输出相应的微小的电流,报警器没有启动。

当有些丝条或全部丝条不在热箱槽中,即不在U型丝道中时,丝条没有遮挡红外接收器对于红外光的吸收,减弱或并不产生红外脉冲,此时,连接于传感器的检测电路输出相应的扩大信号,报警器响。

总之,本实用新型能够对热箱中丝条的丝路情况进行实时的监测,当热箱的丝道中的丝条部分跑出或全部跑出时,相应的警报器会响,车间人员会根据相关的警报而迅速的做出相应的处理,极大程度的减少了僵丝的产量。

虽然以上描述了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是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应当理解,我们所描述的具体的实施例只是说明性的,而不是用于对本实用新型的范围的限定,熟悉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依照本实用新型的精神所作的等效的修饰以及变化,都应当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所保护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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