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空自动包装机的空外袋吸送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038832阅读:773来源:国知局
真空自动包装机的空外袋吸送装置的制造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用于包装流体性固体小颗粒如茶叶等设备,特别是指用于真空包装茶叶等流体性固体小颗粒的空外袋吸送装置。



背景技术:

为延长茶叶等流体性固体小颗粒物料的保质、保鲜期,且便于收藏以及满足不同层次消费者的需求与使用,通常会对物料进行真空包装。因此,市场上出现了一些内外袋真空自动包装机。

目前,内外袋真空自动包装机通常包括机壳、机架构成的机箱,机箱顶部装置垂直贯通的用于置放待包装茶叶或其他流动性固体小颗粒物料的物料斗,机箱的一侧下部设有成品出料口,机箱内装设有设于物料斗与成品出料口之间自上而下依次承接的送料装置、计量装置、内袋装料装置、外袋装料装置、外袋输送装置、真空密封装置,以及用于连续提供内袋薄膜的内袋供给装置、内袋制袋装置,与上述外袋输送装置相配合的外袋置放器、外袋张口机构,内袋装料完成后由推送装置送至放置有外袋的承接器中进行外袋装料操作。外袋输送装置包括装设在外袋装料装置进给方向下方可上下往复移动并翻转的空外袋吸送装置。然而,现有的空外袋吸送装置通过都是采用气缸驱动吸盘座上下及前后移动,而采用气缸主要存在以下缺点:气缸的工作噪音大,驱动距离的精确度较差,且安装较为繁琐。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真空自动包装机的空外袋吸送装置,以解决现有的空外袋吸送装置采用气缸的驱动方式存在噪音大,驱动距离的精确度较差等缺点。

本实用新型采用如下技术方案:

真空自动包装机的空外袋吸送装置,包括导向座、导杆、吸盘座以及取袋吸盘,所述导向座在竖直方向上开设有导向孔,所述导杆滑动设于所述导向孔内,所述吸盘座设于所述导杆顶端,该吸盘座顶面设有所述取袋吸盘,所述导向座侧面还固定一滑动驱动电机,该滑动驱动电机的输出端通过一连杆与所述导杆连接,该空外袋吸送装置还包括一驱动所述导向座90°翻转的翻转机构。

所述翻转机构包括转动电机、齿轮箱以及翻转座,所述转动电机输出轴连接所述齿轮箱,齿轮箱的输出轴连接所述翻转座,所述导向座固定于所述翻转座侧面。

所述齿轮箱上还设有一用于限制所述翻转座转动角度的限位块。

所述导向座在竖直方向上开设有两个所述导向孔,每个导向孔内对应滑动设有一个所述导杆,两个导杆的中上部之间通过一连接杆固定,所述连杆的一端与所述滑动驱动电机输出端连接,另一端则与所述连接杆固定连接。

由上述对本实用新型的描述可知,和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优点在于:该结构的空外袋吸送装置,吸盘座设在导杆顶端,导杆由滑动驱动电机及连杆共同作用下沿导向座上下或前后往复运动,由于连杆的往复移动距离固定,故本实用新型的空外袋吸送装置,结构简单,安装方便,可提高吸盘座滑动距离的准确性,降低空外袋吸送装置的工作噪音,同时故障率低,提高了真空自动包装机的工作效率。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左视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的主视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导向座翻转为水平状态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参照附图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为了全面理解本实用新型,下面描述到许多细节,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无需这些细节也可实现本实用新型。

真空自动包装机的空外袋吸送装置,参照图1和图2,包括导向座10、导杆11、吸盘座12以及取袋吸盘13,导向座10在竖直方向上开设有两个所述导向孔(图中未示出),每个导向孔内对应滑动设有一个导杆11,两个导杆11的中上部之间通过一连接杆14固定,吸盘座12支撑在两个导杆11的顶端,该吸盘座12顶面设有取袋吸盘13,所述导向座10侧面还固定一滑动驱动电机15,该滑动驱动电机15的输出端连接一个连杆16,连杆16由两节连接臂铰接而成,其中一个连接臂与滑动驱动电机15的输出端连接,另一个连接臂则与连接杆14固定连接。

参照图1和图2,该空外袋吸送装置还包括一驱动所述导向座90°翻转的翻转机构。翻转机构包括转动电机21、齿轮箱22以及翻转座23,所述转动电机21输出轴连接所述齿轮箱22,齿轮箱22的输出轴连接所述翻转座23,上述导向座10固定于翻转座23的侧面,齿轮箱22上还设有一用于限制翻转座23转动角度的限位块24。

本空外袋吸送装置工作时,参照图1至图3,滑动驱动电机15动作使连杆16向上摆动,推动导杆11及固定在导杆11顶端的吸盘座12向上移动,当连杆16摆动至最高点时恰好使吸盘座12顶面上的吸盘13接触到外袋底面,此时吸盘13吸气将外袋吸附,滑动驱动电机15继续动作使连杆16下摆回至初始位置,然后转动电机动21作使导向座10翻转90°成水平状态,最后滑动驱动电机15再次工作使连杆16摆动,以推动导杆11及吸盘座12朝外袋置放器处移动,移动到位后吸盘13放气即可。

上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设计构思并不局限于此,凡利用此构思对本实用新型进行非实质性的改动,均应属于侵犯本实用新型保护范围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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