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基于无线网络的指纹识别门禁系统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919253阅读:166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属于指纹识别系统应用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基于无线网络的指纹识别门禁系统。



背景技术:

门禁,即出入管理控制系统。是一种管理人员进出的数字化管理系统。当前门禁系统的类型主要有密码识别门禁系统、卡片识别门禁系统及人像识别门禁系统。其中,密码识别门禁系统由于密码容易泄漏或被破解,存在安全性较差的缺点;而卡片识别门禁系统也由于卡片容易被借用、复制,或被磁化损坏,更不易实现双向控制等缺点,面临被逐渐淘汰的趋势。

目前,防盗门的种类多种多样,包括里门外设置栅栏门的,或者铁门上设置猫眼、小窗的,不论是哪种类型的防盗门,只要安装的是普通锁芯,且窃贼精通开锁的,那么这些防盗门也就形同虚设。最让人头疼的是,往往被窃后,还无从追踪,因为并非任何地方都安装有摄像头,而且也并非任何盗窃都能明确具体的时间。



技术实现要素:

针对上述现有技术中存在的问题,本实用新型旨在提供一种既方便居民出行又能够保障居民安全的基于无线网络的指纹识别门禁系统,该指纹识别门禁系统不仅具有传统防盗门所具有的防盗效果、还具有远程防盗效果。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取如下技术方案:

一种基于无线网络的指纹识别门禁系统,包括室外锁模块、中央处理器、室内话机模块和电子锁。

所述室外锁模块上设有指纹锁、报警器和无线信号发射器,所述指纹锁与电子锁相连接。

所述中央处理器上设有中央处理器无线信号接收器和中央处理器显示屏。

所述中央处理器连接有合法用户指纹信息储存模块和视频指纹信息存储模块。

进一步的,所述室外锁模块上设有视频摄像模块。

进一步的,所述室外锁模块上设有语音呼叫模块,所述室内话机模块上设有室内话筒、室内机显示屏、遥控开门键和室内机无线信号接收器。

进一步的,所述室外锁模块下端设有蓄电池。

该系统将通过指纹录入系统采集用户指纹,将所有指纹数据集中管理在中央控制器,使用过程中,用户输入指纹,指纹识别系统将指纹数据通过无线网络传送到中央控制器,中央控制器通过对比判断决定是否解除门禁。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为:方便可靠,为下一代智能小区门禁系统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方案,还具有安全警报功能,既能方便居民出行,又能够保障居民安全。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结构示意图。

附图标记:1-室外锁模块,2-中央处理器,3-室内话机模块,4-指纹锁,5-合法用户指纹信息储存模块,6-语音呼叫模块,7-电子锁,8-视频摄像模块,9-报警器,10-中央处理器无线信号接收器,11-无线信号发射器,12-室内机无线信号接收器,13-室内机显示屏,14-遥控开门键,15-中央处理器显示屏,16-室内话筒,17-视频指纹信息存储模块,18-蓄电池。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便于理解,下面结合附图,通过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作进一步具体描述:

如图1所示,一种基于无线网络的指纹识别门禁系统,包括室外锁模块1、中央处理器2、室内话机模块3和电子锁7。

室外锁模块1上部设有视频摄像模块8、报警器9和无线信号发射器11。室外锁模块1下部设有指纹锁4和语音呼叫模块6,指纹锁4与电子锁7相连接。室外锁模块1下端设有蓄电池18。

中央处理器2上设有中央处理器无线信号接收器10和中央处理器显示屏15。

中央处理器2连接有合法用户指纹信息储存模块5和视频指纹信息存储模块17。

室内话机模块3上设置有室内话筒16、室内机显示屏13、遥控开门键14和室内机无线信号接收器12。

使用中,当有居民将手指放入室外锁模块1的指纹锁4开门时,指纹锁4采集到的指纹信息通过无线信号发射器11和中央处理器无线信号接收器10发送到中央处理器2上,中央处理器2将采集到的指纹信息与合法用户指纹信息储存模块5内的指纹信息进行对比匹配,若通过识别认证,则认为是合法用户,然后通过电子锁7打开门禁系统,允许该居民进入通过门禁系统。中央处理器2将指纹验证信息存储到视频指纹信息存储模块17内。

于此同时,视频摄像模块8可随时对周边情况和居民进行录像,通过无线信号发射器11和中央处理器无线信号接收器10将拍摄到的录像信息发送到中央处理器2上,中央处理器2将录像信息存储到视频指纹信息存储模块17内。工作人员可以随时调取和查看录像及指纹信息。当同一人的指纹信息连续多次被拒绝时,中央处理器2启动报警器9进行报警。

当不是合法用户的居民造访时,可以通过语音呼叫模块6和室内话机模块3呼叫相应房间的居民,室内居民可以通过室内话筒16与造访的居民进行语音交流,可以通过室内机显示屏13查看造访人的图像,确认可以进入门禁后,可以通过遥控开门键14遥控开启门禁,允许其进入门禁系统。

上述实施例只是对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举例说明或解释,而不应理解为对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限制,显然,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对本实用新型进行各种修改和变型而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范围。倘若这些修改和变型属于本实用新型权利要求及其等同技术的范围之内,则本实用新型也包含这些修改和变型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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