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无线火灾声光报警器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3360993阅读:489来源:国知局
一种无线火灾声光报警器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报警器安装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无线火灾声光报警器。



背景技术:

随着现代家庭用火、用电量的增加,家庭火灾发生的频率越来越高,家庭火灾一旦发生,很容易出现扑救不及时、灭火器材缺乏及在场人惊慌失措、逃生迟缓等不利因素,最终导致重大生命财产损失。

现在的无线火灾报警器能够在火灾没有扩大的情况下,及时报警,提醒人们做好防火救火措施,现在的报警器安装的时候,首先在房屋顶部或者天花板上开若干个孔,而且每个孔的位置都要测量好,然后将报警器本体拆开,通过若干个螺钉将报警器底座固定在天花板上,然后再将报警器外壳安装在底座上,该种安装方式需要将报警器多次拆卸,不仅降低效率,而且可能损坏掉报警器内部的器件。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报警器安装不方便的缺点,而提出的一种无线火灾声光报警器。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了如下技术方案:

设计一种无线火灾声光报警器,包括报警器本体,所述报警器本体顶部固定连接底板,所述底板远离底板的一面设有内螺纹环;所述底板通过内螺纹环螺纹连接挡板,所述挡板远离底板的一端连接在铁块上,所述铁块吸附在永磁铁上,所述永磁铁通过内六角螺栓固定在房屋顶壁,所述内六角螺栓的头部置于永磁铁开设的第一凹槽内;

所述内六角螺栓内部开设有第一通孔,所述第一通孔与内六角孔连通,所述铁块上开设有第二通孔,所述挡板上开设有第三通孔,所述第一通孔、第二通孔、第三通孔依次连通;

所述报警器本体底部连接若干个第一管道,所述第一管道与报警器本体内部的感应器连通,所述第一管道与水平放置的第二管道连通。

优选地,所述挡板为陶瓷板。

优选地,所述永磁铁与铁块接触的一面设有第二凹槽,所述铁块置于第二凹槽内,且所述铁块远离永磁铁的一侧设有凸缘,所述凸缘顶在永磁铁上。

优选地,所述第一管道底端设有第一锥形口,所述第二管道两端均设有第二锥形口。

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无线火灾声光报警器,有益效果在于:本实用新型安装的时候,只需要通过一个内六角螺栓将永磁铁固定在天花板上,然后在永磁铁的吸力下将报警器吸附在永磁铁上,由于只需要在天花板上开设一个螺纹孔,所以不需要对孔的位置进行测量,大大降低了安装所需要的时间,而且本装置是通过磁铁的吸力来固定,极大提高了安装效率,有效避免来回拆卸报警器导致报警器损坏的危险,并且在报警器的底部设置了若干个管道,通过管道收集火灾现场的烟雾进行报警,有效避免报警感应器被灰尘堵死,导致报警器失效的危险。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无线火灾声光报警器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无线火灾声光报警器的外观图。

图中:第一锥形口1、第一管道2、第二管道3、第二锥形口4、报警器本体5、底板6、内螺纹环7、挡板8、凸缘9、铁块10、永磁铁11、内六角螺栓12、第一通孔13、内六角孔14、第一凹槽15、第二凹槽16、第二通孔17、第三通孔18。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

参照图1-2,一种无线火灾声光报警器,包括报警器本体5,报警器本体5顶部固定连接底板6,底板6远离底板6的一面设有内螺纹环7,挡板8为陶瓷板,通过挡板8将永磁铁11的磁力隔开,防止磁力影响报警器的正常使用;底板6通过内螺纹环7螺纹连接挡板8,挡板8远离底板6的一端连接在铁块10上,铁块10吸附在永磁铁11上,永磁铁11通过内六角螺栓12固定在房屋顶壁,内六角螺栓12的头部置于永磁铁11开设的第一凹槽15内;

内六角螺栓12内部开设有第一通孔13,第一通孔13与内六角孔14连通,铁块10上开设有第二通孔17,挡板8上开设有第三通孔18,第一通孔13、第二通孔17、第三通孔18依次连通,用于排布报警器内部的线路;

报警器本体5底部连接若干个第一管道2,第一管道2与报警器本体5内部的感应器连通,第一管道2与水平放置的第二管道3连通。

永磁铁11与铁块10接触的一面设有第二凹槽16,铁块10置于第二凹槽16内,且铁块10远离永磁铁11的一侧设有凸缘9,凸缘9顶在永磁铁11上,在凸缘9与第二凹槽16的配合下,使得本装置的固定效果更好,本装置在安装的时候,只需要在房顶开设一个螺纹孔,然后通过内六角螺栓12将永磁铁11固定在房顶,最后将报警器吸附在永磁铁上即可,既安全又便捷。

第一管道2底端设有第一锥形口1,第二管道3两端均设有第二锥形口4,通过管道收集火灾现场的烟雾进行报警,有效避免报警感应器被灰尘堵死,导致报警器失效的危险。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及其实用新型构思加以等同替换或改变,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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