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发明涉及车载加湿器。
背景技术:
车载加湿器可以改善车内空气质量,尤其是对爱长时间开启空调的车主来说,加湿器是车内必备的物品。现市场上有可转动调节雾气喷出方向的加湿器,在转动时其内部导线由于直接与线路板连接,从而受到转动结构的影响会产生接触不良、甚至是导线连接处断裂的后果,严重降低了产品的使用寿命,因此现有车载加湿器存在改进的必要。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提供一种改进的车载加湿器。
本发明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导电结构稳定的车载加湿器,包括主壳、支架以及点烟器插接组件,所述主壳内设有控制电路板以及由其控制的雾化加湿组件,所述控制电路板通过导电结构与所述点烟器插接组件电性连接,所述导电结构包括导电螺丝、导电片以及导线,所述主壳通过导电螺丝转动安装于支架上,导电螺丝的内端与所述控制电路板电性连接,所述导电螺丝外端套设有所述导电片,且所述导电片位于支架内,所述导线连接于所述导电片与所述点烟器插接组件之间。
如前所述的导电结构稳定的车载加湿器,所述支架内设有用于限定导电片位置的限位结构
如前所述的导电结构稳定的车载加湿器,所述导电片包括一与导电螺丝套设安装的环状片,所述环状片下方设有一延伸出用于连接导线的穿接片。
如前所述的导电结构稳定的车载加湿器,所述限位结构为设置在支架上的嵌入槽,所述穿接片镶嵌于所述嵌入槽内。
如前所述的导电结构稳定的车载加湿器,所述限位结构包括设置在支架内的左挡块、右挡块,所述穿接片夹持固定于所述左挡块、右挡块之间。
如前所述的导电结构稳定的车载加湿器,所述导电片上方延伸出一定位片,所述支架内形成有一与定位片对应的内凹槽。
如前所述的导电结构稳定的车载加湿器,所述支架上设有一与控制电路板连接的USB插接头,所述点烟器插接组件包括点烟器插头以及与所述USB插接头匹配的USB插接口,所述支架与所述点烟器插接组件通过USB插接方式连接。
实施本发明的技术方案,至少具有以下的有益效果: 转动主壳即可实现加湿喷雾方向的调节,而在这个转动过程中,导电螺丝承担转轴作用,导线与导电片连接固定,其连接处基本不会受转动结构的影响,从而确保了两者连接的稳定,有效保证了产品的使用效果,延长了产品使用寿命。
附图说明
下面将结合附图及实施例对本发明作进一步说明,附图中:
图1为本实用新型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导电结构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导电片示意图;
图4为本实用新型爆炸示意图;
图5为本实用新型点烟器插接组件示意图;
图中标识说明如下:
1、主壳;2、支架;3、点烟器插接组件;4、导电片;40、环状片;41、穿接片;42、定位片;5、右挡块;6、内凹槽;7、导电螺丝;8、USB插接头;9、USB插接口。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对本发明的技术特征、目的和效果有更加清楚的理解,现对照附图详细说明本发明的具体实施方式。
如图1-5所示的导电结构稳定的车载加湿器,包括主壳1、支架2以及点烟器插接组件3,所述主壳1内设有控制电路板以及由其控制的雾化加湿组件,所述控制电路板通过导电结构与所述点烟器插接组件3电性连接,所述导电结构包括导电螺丝7、导电片4以及导线,所述主壳1通过导电螺丝7转动安装于支架2上,导电螺丝7的内端与所述控制电路板电性连接,所述导电螺丝7外端套设有所述导电片4,且所述导电片4位于支架2内,所述导线连接于所述导电片4与所述点烟器插接组件3之间。转动主壳1时实现喷雾方向的调节,导电螺丝7除了导通电路外还起到转轴的作用,而导电片4和导线在转动过程中两者相对位置不会发生改变,受转动操作的影响可以忽略不计,因此可以有效延长产品的使用寿命。
在一些实施例中,支架2内设有用于限定导电片4位置的限位结构。导电片4包括一与导电螺丝7套设安装的环状片40,所述环状片40下方设有一延伸出用于连接导线的穿接片41,穿接片41顾名思义,是将导线穿设在上面。限定结构有如下实施例:在支架2上设置嵌入槽,穿接片41镶嵌于所述嵌入槽内;支架2内设置左挡块、右挡块5,穿接片41夹持固定于所述左挡块、右挡块5之间;导电片4上方延伸出一定位片42,所述支架2内形成有一与定位片42对应的内凹槽6。限定结构可以将导电片4的位置固定住,避免在转动过程中或者是外力影响下其位置发生变换,从而使得导线与其连接更加稳定。
在一些实施例中,支架2上设有一与控制电路板连接的USB插接头8,所述点烟器插接组件3包括点烟器插头以及与所述USB插接头8匹配的USB插接口9,所述支架2与所述点烟器插接组件3通过USB插接方式连接。现有的车载加湿器都只能在点烟器上连接电源进行使用,而采用USB插接方式连接的加湿器,除了可以与点烟器连接外,还可通过USB插接头8与电脑、移动电源等设备连接进行使用,极大的加强了其适用性。
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的优选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于限制本发明,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本发明可以有各种更改、组合和变化。凡在本发明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发明的权利要求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