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可视频的门铃对讲机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993852阅读:2797来源:国知局
一种可视频的门铃对讲机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通讯设备技术领域,具体为一种可视频的门铃对讲机。



背景技术:

门铃从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就成为一种常用的设备,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社会经济的大力发展,到了21世纪,几乎每个家庭都装有门铃对讲机,它不仅仅方便了人们的生活,还带来了一定的安全性。尤其是可视门铃对讲机,目前已普遍进入城市小区中高层住宅。

根据市场调查报告可以看出,门铃对讲的销售量在逐年增加,其中门铃对讲机的销售量占到了三分之一,相信在不久的将来,门铃对讲机将会成为普通家庭也可安装的设备,但是就目前的可视门铃对讲机而言,多多少少的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摄像头的观察范围小,天黑时看不清摄像头前面的情况,对讲机安装之后不能移动,使用不方便,无线信号容易受到干扰,出现视频清晰度差、中断的现象,没有录像功能等。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可视频的门铃对讲机,以解决上述背景技术中提出的摄像头的观察范围小,天黑时看不清摄像头前面的情况,对讲机安装之后不能移动,使用不方便,无线信号容易受到干扰,出现视频清晰度差、中断的现象,没有录像功能等问题。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如下技术方案:一种可视频的门铃对讲机,包括摄像头、显示屏和存储器,所述摄像头的两侧安装有照明灯,所述摄像头的下端位置固定有门铃扬声器,且门铃扬声器的下方连接有门铃按钮,所述门铃按钮的下端设置有信号发射器,所述摄像头的上端固定有防护盖板,所述防护盖板的内侧安装有门铃机壳,所述显示屏的外侧连接有对讲机体,所述显示屏的下方设置有功能按钮,所述功能按钮的两侧固定有对讲机扬声器,所述对讲机扬声器的右侧位置安装有固定台,且固定台的上方连接有信号接收器,所述信号接收器的下方设置有手持机扬声器,所述手持机扬声器的下方安装有手持机控制按钮,所述存储器的上端位置连接有固定台。

优选的,所述摄像头的内侧设置有三级伸缩装置。

优选的,所述门铃机壳通过电线和对讲机体连接。

优选的,所述存储器的下方设置有存储器卡槽。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该可视频的门铃对讲机,摄像头的内侧设置有三级伸缩装置,摄像头的观察范围大,且两侧安装有照明灯,拥有照明功能,即使天黑时也能看清摄像头前面的情况,对讲机上设有手持机,可移动式对讲,使用方便,门铃和对讲机以有线连接,信号不会受到干扰,视频传输速度快,画面清晰,带有录像功能,自动将录像信息存入存储器中,且存储器可拆卸安装。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结构门铃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结构对讲机示意图。

图中:1、摄像头,2、门铃扬声器,3、门铃按钮,4、防护盖板,5、照明灯,6、门铃机壳,7、信号发射器,8、对讲机体,9、显示屏,10、功能按钮,11、对讲机扬声器,12、信号接收器,13、手持机扬声器,14、手持机控制按钮,15、固定台,16、存储器。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请参阅图1-2,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技术方案:一种可视频的门铃对讲机,包括摄像头1、显示屏9和存储器16,摄像头1的两侧安装有照明灯5,摄像头1的内侧设置有三级伸缩装置,摄像头1的下端位置固定有门铃扬声器2,且门铃扬声器2的下方连接有门铃按钮3,门铃按钮3的下端设置有信号发射器7,摄像头1的上端固定有防护盖板4,防护盖板4的内侧安装有门铃机壳6,门铃机壳6通过电线和对讲机体8连接,显示屏9的外侧连接有对讲机体8,显示屏9的下方设置有功能按钮10,功能按钮10的两侧固定有对讲机扬声器11,对讲机扬声器11的右侧位置安装有固定台15,且固定台15的上方连接有信号接收器12,信号接收器12的下方设置有手持机扬声器13,手持机扬声器13的下方安装有手持机控制按钮14,存储器16的上端位置连接有固定台15,存储器16的下方设置有存储器卡槽。

工作原理:在使用该可视频的门铃对讲机时,首先接通电源,视频对讲机开始正常运行,当人来到摄像头1前时,按下门铃按钮3,响铃信号通过有线传输至对讲机中,此时室内人通过操作功能按钮10打开显示屏9,从显示屏9观看到室外的情况,双方通过门铃扬声器2和对讲机扬声器11进行沟通,也可以拿起固定台15上的手持机,信号接收器12接收信号,并通过手持机扬声器13进行对话,当有必要时,操作功能按钮10打开录像功能,录像的信息自动存储至存储器16中。

尽管已经示出和描述了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可以理解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原理和精神的情况下可以对这些实施例进行多种变化、修改、替换和变型,本实用新型的范围由所附权利要求及其等同物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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